2017年1月13日,***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文峰股份(601010.SH)因信披违规被罚遭到***点名。
前一日,文峰股份发布了《关于公司、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陆永敏等16名责任人员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处罚决定指出,文峰股份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文峰集团于2014年12月22日签署协议,转让其持有的文峰股份11,000万股股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88%)给陆永敏,双方协商确定的转让价款总额为**币86,350万元。经查,该股权转让实际是以自然人陆永敏的名义代文峰集团持有。在2014年12月23日文峰股份发布的公告、2014年12月24日《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文峰股份2014年年度报告,以及2015年中期报告中均未如实披露股份代持事项。文峰股份等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证券法》第67条第1款和第2款第(八)项、《证券法》第68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所述违法行为。对此,***决定:一、对文峰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二、对文峰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三、对陆永敏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四、对徐长江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四、对陈松林、张凯、顾建华、夏春宝、裴浩兵、杨建华、马永、满政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范健、胡世伟、江平、顾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目前,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股民索赔律师团队正式开始接受文峰股份投资者的**索赔委托,近期我们将尽快帮投资者申请立案。
文峰股份投资者索赔条件:
根据证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投资者可依法根据***的处罚决定进行索赔。对文峰股份投资者而言,在2014年12月23日至2015年12月20日买入并且在2015年12月21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文峰股份的受损投资者可索赔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