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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智慧撤回***** 对投资者索赔有重大利好

作者:律师咨询发布时间:2019-03-24 17:20

      2016年12月30日晚间,大智慧(601519)发布一则公告称:近日,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提出撤诉申请。2016年12月30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行政裁定书》【(2016)京01行初710号)】,北京市第一中级****准许本公司就公司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一案提出的撤诉申请撤诉。
 
       虽然大智慧针对此前行政处罚*****对于投资者索赔案件没有产生任何影响,但大智慧对其*****撤销行政处罚的行政诉讼一案提出撤诉,并获**准许,该行政诉讼的撤诉对投资者向大智慧发起的亿元索赔大案具有重大利好。
 
       早在2016年7月22日下午,***在**例行发布会时称,大智慧在2013年通过承诺“可全额退款”的营销方式,以“打新股”、“理财”等为名进行营销,利用与相关公司的框架协议等多种方式,共计虚增2013年度利润1.2亿余元,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233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3条第(1)项、第4条、第5条规定,***决定对大智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张长虹(大智慧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等14名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款;对张长虹等5名责任人员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截至2016年底,**大智慧的投资者总诉讼标的累计已过亿元。截至目前,大智慧连续多次发布风险提示公告,称根据中国***《关于**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尚不能排除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请投资者注意风险,理性投资。
 
       大智慧下列投资者可以要求索赔:
 
       根据《证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处罚决定,凡是在2014年2月28日到2015年4月30日之间买入大智慧股票,并且在2015年5月1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均可向大智慧及相关责任人发起索赔,要求大智慧等主体赔偿其虚假陈述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投资差额等损失。(提示:具体是否存在损失需要经过律师计算确认)
 
投资者**律师团****: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股民**律师团队
电话:400-992-8200    010-64983886
E-**il: vlaw366@126.com
 
收费方式:风险代理,投资者获赔前律师不收取任何费用。
 
投资者如需索赔需要提交以下初步材料:
1、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资金对账单(对账起止日期:首次买入大智慧之日至2015年5月31日);
2、***复印件;
3、股东卡(证券账户卡)复印件或者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账户基本信息表(证券账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申请表等,含姓名、***号、证券账户号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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