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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式实施,为你详细解读!

作者:律师咨询发布时间:2019-03-24 17:17

  2018年08月31日,备受瞩目的电子商务法,经由第十三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电子商务法,自2013年立项,至今已5年。如果从一般定义上的我国电子商务元年——1999年算起,至今已近20年。
 
  电子商务法从2013年立项,提出到表决通过,前后耗时5年。其中,三年时间起草,两年时间经两届全国****会四次**会会议审议。一个不得不说的背景是,我国法律一般经过三审通过。
 
  调整对象
 
  为什么电子商务法的**会产生如此之大的动荡呢?社保纳入**征收、个税**,说到底都还是调整和**。大家都有**前的政策法规可以参考和追溯。但此次电子商务法不一样,这是一部全新的法律,而且此次电子商务法所涵盖的受众人群也非常庞大。
 
  电子商务经营者
 
  电子商务法所指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比如淘宝、京东等,都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另外,从规定的描述来看,显然并未只是调整和保护电商平台(如淘宝、京东之类),只要是通过网络方式进行交易的经营者均纳入了范围。显然,我们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微商和微信代购也是纳入其中的。
 
  《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重点关注条款:
 
  1、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从事网络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这意味着,以自然人开设网店、从事网络销售工作的实质电商避税福利即将终结,这些店铺固有的**优势也将随之缩水。
 
  2、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
 
  以后即使要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也要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这就十分类似于线下实体店的亮证经营与注销公示了。
 
  3、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这意味着,以后刷单、刷评价等行为,不但违反平台规则,也将违法了。
 
  4、电子商务法第二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以前有关运输**的默认处理方式是,卖家与买家一方作为主体,向承运方发起追责,现在则明确界定了由卖家承担运输风险。
 
  5、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这意味着,开店后如果出现商标时效、转让等情况,店铺将可能随便被清退,而不是等到每年续签时。
 
  6、电子商务法第四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
 
  这一规定,意味着以前隐藏在搜索结果页中的直通车等**形式,将**式现身,目测效果要打折。
 
  7、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如卖家因设置错误,将价值数千元的电脑标价为一元,只要被拍下付款即有效。
 
  消费者
 
  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在电子商务法中得到了更为全**体的保障。电子商务法从平台义务、**问题、押金退还等多个维度,给出了明确规定。
 
  重点关注条款:
 
  1、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简单点说,如果担心大数据杀熟,你可以拒绝个性化推荐,而选择相对固定的搜索结果呈现方式。
 
  2、电子商务法第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或者电子**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与纸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这就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电子商务购物过程中的**事宜,以后哪怕是到淘宝购物,消费者也可索要**了。
 
  3、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这意味着,买机票被默认搭配保险、订酒店被默认搭配打车券等行为,将难以遁形,你会得到显著提示并可选择拒绝。
 
  4、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这意味着,消费者的押金退还,不会再遥遥无期或处处受阻。
 
  5、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这意味着,酒店日期订错被扣全款而不让更改的**条款等行为,将会得到有效遏制。
 
  6、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二条,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商品。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快递物流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应当符合承诺的服务规范和时限。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
 
  这意味着,买家现场拆包验货,将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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